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委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三)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
(四)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五)做好本院师生中的组织发展及党员的评优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
(三)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程序
(一)院党委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委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委委员会会议时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二)党委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四)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五)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六)讨论和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会议记录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
(七)党委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3—4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次数。
(八)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