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对“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发展的学术指导与咨询作用,遵照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根据本学科的发展规划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管理学院党政领导下的本学科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负责对学科的学科方向、重大项目、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成、产生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覆盖本学科领域及重点方向,应坚持老中青相结合、民主集中制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并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管理学院院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院外人员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管理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院内委员由各系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推荐候选人,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院外委员由院内产生的委员推荐候选人,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院内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增补,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学科进行学术指导和科研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对管理学院的科研机制、体制改革的方案措施提出建议;
2、审议通过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
3、审议通过管理学院科研机构建设规划;
4、对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和报奖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5、建议并审议本学科学术活动计划和方案,积极开展院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6、审议学科梯队成员业绩考评方案;承担涉及研究者个人的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的评审;
7、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监督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道德,对院内学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8、完成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向管理学院提交至少一份关于本学科发展及科研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术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研究报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需要表决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三条 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2/3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满足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部分议案及事务性较强的事宜的审议可采取院内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函评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由管理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给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准备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